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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玻璃娃娃的判賠案,引發社會難得一見的同聲討伐,一開始,馬小薯也覺得這判決結果很不近情理,好心的陳同學抱顏姓玻璃娃娃到學校地下樓上體育課,天雨路滑,不慎摔傷玻璃娃娃,導致對方不治身亡,高等法院竟要陳同學和沒作好無障礙設施的學校,共同賠償333萬。

不過當大家越對某一件事意見一致,就要越防眾口爍金…這是馬大薯教我的。因為,大眾所表現的單一情緒,通常來自事情的單一情節,但,事情的構成,往往是複雜的。

於是,小薯上網調查了一下,在成堆咒罵法官和提起訴訟的顏家的報導中,找到了顏家傳真給媒體的說明書,裡頭提到一些細節:

『…(前略)……被害人顏旭男就讀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下稱景文高中)資料處理科二年級,其之患有此症及其病徵,並均為被告陳易靖(即被害人之同班同學)、白秀蓮(即被害人之體育課教師)、楊明峰(被害人之班導師)、胡樹斌(即被害人之學校校長)等所明確知悉。

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十三時三十分許,適值被害人顏旭男班上上體育課,然因被害人之患有前述病症,日常行動又必需以輪椅代步,因此未曾上過體育課,遇班上上體育課時即多自行在教室自習。然該日因同為被害人班上平日專責照顧並協助其在校上、下課、如廁、飲水、至福利社購買餐飲等相關事務之孫姓同學因故請假,又突值體育課須在地下室體育館上課,而該校復無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可使被害人安全無虞下到地下室體育課上課之情形,被告陳易靖竟以嬉鬧或硬推之手段,不顧被害人之反對,即控制被害人之輪椅欲攜同下樓,惟因其平日並無照顧被害人日常生活之經驗,復疏未注意考量自己之能力及被害人之接受與否,竟於適下樓之時,失手導致被害人自高處跌落樓梯數階,並於倒地時造成頭部嚴重撞擊牆面,以致受有頭部外傷併多處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硬腦膜外出血,及左側骨骨折等重傷害,並當場昏迷不醒,核屬無自救力之人。……(後略)』

嗯……??好像和新聞所構築的判賠案樣貌有所出入?! 不過,我們當然也要一視同仁對各類報導保持警覺,或許慟失親人的顏家,也難脫情緒性發言,或許說陳同學『嬉鬧、硬推』,就和新聞強調陳同學『一片好心』都是過甚其實。但,至少我們多了一種角度來觀察這個判決,然後想想我們該如何看待〝好心〞這件事。

「我因為關心你才這麼做…」「我是愛你才如此作的…」在我們日常生活很常見,但這必不必然會導出好結果,大家心知肚明。於是,〝好心〞和〝過失〞這兩件事是否可以簡單互相消抵,就會有其思考空間。

再進一步想,為什麼顏家要將陳同學和學校列為共同被告?是訴訟上的需要?還是情理上的需要? 又,如此判決真是法官的白目、還是法律條文缺乏彈性?……

這些問題我還沒有答案,而最後的答案,也可能顏家和法官就是滅絕社會愛心的那顆隕石,而我只是不想成為素有劣名的媒體的應聲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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